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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卫过当究竟应该怎么算!唐雪案,真的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唐雪就是正当防卫。判断是否正当防卫,应该将防卫造成的实际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只要防卫造成的实际损害没有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就是正当防卫...

(1) 唐雪就是正当防卫。

判断是否正当防卫,应该将防卫造成的实际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只要防卫造成的实际损害没有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就是正当防卫。持刀攻击别人家园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一家老少的性命。唐雪的防卫没有超过李某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此,唐雪是正当防卫。

遗憾的是,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对法规认识不足。

李某持刀攻击唐雪家园要杀人全家,结果被防卫致死,这是案件的基本事实。从李某持刀攻击唐家大门开始,到李某被打败逃跑为止,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仔细阅读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难发现,其无端割裂案件以突出“扭打”,进而放大“扭打”以遮盖案件的基本事实。并由此得出,唐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事实上,唐雪只是为了保卫家园,防止自己和家人被李某伤害,才不得已伤害了攻击者身体,并非“故意”。唐雪伤害攻击者身体,是在其被攻击者故意踹了一脚后开始,是被动的、以防卫为目的的攻击,不是同时攻击的“扭打”,这种攻击的本质是防卫。李某败逃放弃攻击时,唐雪的防卫随即终止,并未追击。这也充分说明唐雪的攻击只是防卫,并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为执法机构不该用文字游戏包庇违法行为。

如果把攻击与防卫认定为“扭打”,那么抗日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就没有什么正义可言。这显然不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相信当地法院会明察秋毫。

(2) 正当防卫范畴,觉得还是有点过当的。

(3) 关键被害人当时手里已经没有武器,没有伤害其他人的可能性,而唐雪并不知道,被害人已经没有武器,防卫过当是针对没有侵害能力的人,你还拿着武器去防卫对方的攻击。

(4) 某些人就是想找借口给自己留后路

自卫过当杀人有罪吗?

(1) 一、自卫过当杀人有罪吗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

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

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

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

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

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1、防卫意图(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包括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和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正因为正当防卫本身的合法性,故不研究其故意或过失问题。但对假想防卫则有罪过形式,一般以过失为主,但不排除直接故意(或者是意外事件)。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防卫的权利包括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

2、不具备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1)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形式上是符合但实际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备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

提问:正当防卫能否事先有准备?

在防卫挑拨中,虽然所谓防卫形式上可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由于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意图,故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防卫挑拨的特征在于:严重的侵害结果,故意的罪过形式,预谋的非法意图,挑拨的语言行动。

(2)相互的非法侵害

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相互斗殴,因其双方行为都是非法,故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案例)

但是,如果非法侵害一方已经明显放弃侵害,如求饶、逃跑、宣布认输或不再斗殴,而另一方以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如抢劫赌场,盗窃他人走私货物的案件,赌博犯和走私分子可否采取防卫手段保护赌资和走私货物与赃款?一般认为因其所保护的不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成立正当防卫。应该对侵害者和防卫者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五)限度条件

1、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几种观点:

(1)客观需要说--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即只要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在强度、后果 超出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认为是超过限度。

(2)基本适应说--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基本适应,而不能超过太大。

(3)相当说--原则上以制止不法侵害必需为,同时,又不能在两者间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分析这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兼采"客观需要说"和"基本适应说"的主张。

2、我国刑法规定:

(1)"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即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并规定了无限防卫权。 三、我国正当防卫立法的变化

79刑法: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变化体现在:增加了"国家利益"和"财产"权利,在限度上放宽;保护的利益更明确、具体;保护的权益也更加具体;限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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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广州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