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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度法律是什么规定的。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22热度:
(1)防卫过度是需要承当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是要坐牢的,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请看下《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1) 防卫过度是需要承当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是要坐牢的,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请看下《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防卫过当的案例—于欢杀人案

广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近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更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书中极为详细的事实还原,以及法庭对各方意见的一一回应,仿佛一场清凉的雨,终于让沸沸扬扬的舆论,客观全面地看待于欢的法律责任。

简单梳理判决书,法庭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五条:原判认定于欢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应予以纠正,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于欢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本案属于防卫过当;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于欢当时的表现,依法不构成自首。

五条意见,条条击中要害,不仅抓住了影响法律量刑的重要情节,也与舆论所关注的焦点高度合拍。

同时,法院的判决书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观的报道。当前全国都在推行“谁执法,谁普法”,在具体语境下,这往往就体现在尽量详尽的案件还原,以及严格全面客观的依法判定。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被害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说明于欢所受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但他却手持利刃连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后捅伤;

杜志浩并非自行前往医院,选择去人民医院而未去更近的中医院,是因为前者是当地最好且距离也比较近的医院,侦查实验证明从现场分别前往两个医院,车程仅仅多约2分钟……经过反复调查的细节公布,与按照法律条款的判定同样有力量。

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从一审判决引发的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误解、打消猜忌;通过恪守公正的司法纠偏,可以支持正义、驳斥谬误,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

其实,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义乃至整个国家的公平正义,正是由我们关注的个案连缀支撑起来的。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判决书中有一句说得好: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虑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只有如此,发生在于欢和被他刺死刺伤的人身上的悲剧,才会超越个案的争议,深具启发后来者的法治意义

(4)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5) 不用负责的 针对抢劫绑架强奸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是可以无限制防卫的 任何人打死他都不负责

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还在执行吗

(1) 1983年9月14日 〔1983〕公发(研)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对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鉴于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负有特定责任,现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六)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七)人民警察遇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四、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

七、本规定也适用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1) ACD均是不正当防卫。刑法中关于防卫的认定指出正当防卫以外的防卫均构成不正当防卫,包含防卫不适时和防卫过当以及假想防卫。防卫挑拨是利用正当防卫实行自己预谋的犯罪,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其中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对不法侵害者实施损害行为。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构成要件:

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2、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3、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

4、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2) 多选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A、假想防卫

B、防卫挑拨

C、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3) 全都不是正当防卫,刑法书上有正当防卫的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

(4) A、假想防卫

B、防卫挑拨

C、防卫不适时

(5) abcd 都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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