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正当防卫是如何定义的!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 广州金龙

(1) 1、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歹徒侵入你家中,如果只是盗窃,你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不能致他死亡。致死了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做斗争。

(2)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3)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歹徒侵入你家中,如果是盗窃,你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不能致他死亡。致死了是防卫过当。

如果歹徒侵入家中,实施是抢劫或者强奸等暴力犯罪,你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致他死亡的,是正当防卫,不需要负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能正确区分歹徒进入是否暴力犯罪,所以一般只要歹徒侵入住宅的,被户主杀死的都算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比如说,歹徒侵入你家里,你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但如果被你发现了,逃跑了,你再追上去,打伤打死了,就不是正当防卫了,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4)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当人被国家1级保护动物追杀,是否可以采用正当防卫?

(1) 此处不应叫正当防卫。而应该是紧急避险。

1,从立法意图的角度,正当防卫主要是为了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应为犯罪行为。

2,从语言选择的角度,“对不法侵害者”指示的是人。“不法侵害”应该是指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人。

因此当人被国家1级保护动物追杀,不可以采用正当防卫。

如果是紧急避险的话,答案是肯定的。

1,紧急避险针对的是危害,这种危害可能来至人为,可能来至自然,当然可以来至动物。

2,对特定动物的侵袭避险的,针对的动物应该是国家或者个人所有的动物,比如某人的狗,或者国家的华南虎。对于一只无主野狗的侵袭进行防卫显然不构成紧急避险。

3,对特别重要的保护动物的避险应该是从限度和限制两个方面考虑。限制是来至珍惜动物侵害的危险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比如爬树等。限度是权益的权衡。对华南虎的侵袭当然可以杀死华南虎。人的生命是绝对大于动物的生命的。但是对于一些不太可能伤害人命的珍惜动物是不能杀死的,比如大熊猫。

(2)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主张。肯定说主张,在一般情况下,动物不能成为正常防卫的对象,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在犯罪分子有意纵使动物进行侵害的情况下,动物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其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与其把侵害视为动物之所为,不如把它视为主人之所为。动物不过是其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而己。

否定说则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即使在人纵使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也不是防卫对象。因为动物只是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的对象仍然是人,而不是动物。

折衷说认为,对于来自动物的侵袭能否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对于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如野狗撕咬,对人进行伤害。这种情况属于自然现象而不是不法侵害,所以不发生正当防卫的问题。其次,对于来自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或有主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的情况。这种反击行为,无疑是违反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或侵害了物主的所有权的。但这种反击行为又是保护人身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己损害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利益或损害物主的所有权,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而非正当防卫。

最后,如果动物是出于被人唆使或由于主人的过失而进行侵害,如饲养者唆使自己的狗去咬他人,或者是饲养员由于不注意忘了用锁链把狗拴好而咬了他人,这种来自动物的侵害就应当认为是人的“行为”的侵害,对该动物实施的反击行为,由于这种情况下的动物不过是犯罪人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工具,因而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对正在进行强奸不法侵害的本人造成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吗

(1)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无限正当防卫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2) 不属于。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界限: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 看是否必要,如果当时受到严重威胁,即使造成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4) 属于 不过还是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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