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 广州金龙

(1)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限度条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3、不法侵害的权益。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后果非常不一样。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为刑法所不容。

(2) 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

(3) 区分在于,防卫的时候,危害行为是在进行还是已经进行完毕不会再发生危害结果!

不过对于有些严重的危害行为如杀人等,有所谓的“无限防卫权”,怎么行使防卫都不过当!

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防卫过当要承担适当责任

(4) 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服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处罚。

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责任。

(1)必如A被小偷“光顾”,A在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掏出刀子,B拿棍子将其制服,制服过程中把刀打掉轻伤,属于正当防卫,不服刑责。

(2)制止过程中无力反抗的情况下打成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打的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是要服刑责的,可以减轻,也可以免于处罚。

(5) 下面的解释来自于柏浪涛博士的刑法攻略,希望能够帮助你: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有5个,违反这5个可成立防卫过当

1、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

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正当防卫需要什么条件?

(1) 当防卫的条件有: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等等。

(2) 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正当防卫致人轻微伤是防卫过当吗

(1) 首先要看他鉴定结果,还要考虑当时情况,如果他只是骂你了,而你出手了,这就不是防卫过当和不过当的问题了。但是如果他先动手,而且他轻伤的话,你的行为明显不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两个构成要件: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显然他是想讹点钱。

(2) 根据被防卫对象的侵害程度判断标准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造成轻伤、轻微伤不是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情况下,重伤、死亡都不是防卫过当。

(3) 为避免自己受伤动手属于正当防卫

(4) 不要理他。胡搅蛮缠就报警干死了才叫过当

(5) 正当防卫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正在进行,主观上只能是防卫而不是斗殴或挑衅,只针对不法侵害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失 轻伤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是他先动手打你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法益进行正当的反击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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