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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防卫过当,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不要承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正当防卫不付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所以只要是正当防卫就不用付你所说的民事责任。(2)正当防卫的话,不用承担民事责任(3)粗略的说是这样。但...

(1) 正当防卫不付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所以只要是正当防卫就不用付你所说的民事责任。

(2) 正当防卫的话,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3) 粗略的说是这样。

但是具体时间要具体分析。

毕竟防卫过当的界定不在你自己。

(4) 正当防卫,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5) 如果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管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不应该承担。但是超出必要限制,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客观要件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v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自卫、防卫过当与预谋杀人

(1) 楼上的不是读法的人吧,一看你的答案就知道你不懂法。

“,所以即使其行动是正当防卫,但其主观意识还是有伤害他人动机的,必然是防卫过当。 ”所有的正当防卫都是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或者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你不知道?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的程度而不是防卫的主观。

不知道,我教教你,刑事上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从而阻止不法侵害继续发生的行为。理论一点就是刑法20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条已经很清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个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对人的身体进行损害的,除了过失和意外事件,就只有故意。防卫人主观上就是想通过伤害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主观上能说没有伤人的故意?

只不过刑法为了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作斗争,所以才认定这种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不属于犯罪。

只有当防卫行为的程度大于所受的人身危险性的时候才会构成防卫过当,举个简单的例子:某甲用脚踢某乙的腿,某乙用刀把某甲给“防卫”了,造成某甲受轻伤以上。这个时候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

“说实话,在我国只要将人杀死,很少有判正当防卫的,不管用什么方法,90%都是过当,”

谁告诉你的90%的比例的?

凡是符合刑法20条第三款规定的: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时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是否带枪、带刀与是否正当防卫无关。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带刀、枪并不能说明主观上是否有杀人的故意,而是构成其他的犯罪或违法。带刀的属于管制刀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带枪的属于违反刑法,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但是前提必须是杀人行为正在进行,且没有挑拨防卫。

如果仅仅是想伤害你,行为并没有危及到你的生命,那么你不能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进行防卫。如果实施了所谓的防卫则定防卫过当,涉嫌故意犯罪。

如果是防卫挑拨,也就是你先去挑拨别人,然后让别人来杀你,你采取防卫将人杀死。这个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犯罪。

(2) 正当防卫

(3) 说实话,在我国只要将人杀死,很少有判正当防卫的,不管用什么方法,90%都是过当,这也是出于多种考虑,如果正当防卫管理松散,谋杀案件必然增多,所以法院在审理方位案件的时候都会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人会随身携带刀枪么?不是“出生入死”的人,不会那样,一定也不是什么“好鸟”,所谓苍蝇找臭肉,也就是这样了,这种人既然已经随身携带武器,自然也做好了被人杀死或者杀死人的准备,也就具备了主观伤害别人的意念,所以即使其行动是正当防卫,但其主观意识还是有伤害他人动机的,必然是防卫过当。

(4) 我觉得防卫过当有点牵强了,但也不算是预谋杀人。请问你哪来的枪哦,你要不是配枪人员有枪就算犯罪了,也不能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还有你开始就知道他可能危及你的生命了,你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避免,比如报案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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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广州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