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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时候打伤犯罪分子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要看防卫强度是否过当。(2)如果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见义勇为,没有超过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责任。如果超过限度的,需要对超过的部分负责...

(1) 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要看防卫强度是否过当。

(2) 如果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见义勇为,没有超过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责任。如果超过限度的,需要对超过的部分负责,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法律责任。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

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3) 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一般属于正当防卫,把歹徒打伤 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4) 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重大损害指造成侵害者重伤或死亡。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就未过限。是否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要从双方体力、侵害强度、环境状况等综合衡量。

①事前防卫,即不法侵害还未着手时对之防卫。

②事后防卫:侵害已结束对侵害人伤害或杀害。这都不是正当防卫、

③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正在进行发生错误认识,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实际上未着手或已结束,如行为人应当预见已结束或未着手而未预见,构成过失犯罪,如不应当预见不构成犯罪。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简述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防卫客体

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因此,防卫客体的确定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防卫客体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因为不法侵害是人的积极作为,它通过人的一定的外部身体动作来实现其侵害意图。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应当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也可以成为防卫客体。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其防卫客体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缺乏防卫客体的防卫第三者的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所谓防卫第三者,就是对第三者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即加害于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其他人,使之遭受损害。我们认为,对于防卫第三者应当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防卫第三者而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的,应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第三者而出于侵害之故意的,应以故意犯罪论;

(3)防卫第三者而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论。

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是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之一,它所要解决的是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这个实行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定:

1、开始时间。

这里的关键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我们认为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全面分析。例如,对于入室犯罪来说,只要已经开始入室,未及实施其他侵害行为,也应当视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在个别情况下,不法侵害虽然还没有进入实行阶段,但其实施却已逼近,侵害在即,形势十分紧迫,不实行正当防卫不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终止时间。

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所以,必须正确地确定不法侵害的终止,以便确定正当防卫权利的消失时间,我们认为,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得再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人之所以必须停止防卫行为,是因为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危险,或者不需通过正当防卫排除其危险。

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

(1) 假想防卫是事实上不存在危害行为,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的行为,这种“防卫”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防卫过当是事实上存在危害行为,只是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足以制止危害行为的程度)。

两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现实危险。此外,在定罪量刑上也有不同,假想防卫要以行为性质定罪量刑,防卫过过当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 假想防卫就是你认为对面拿刀的人是来杀你的,于是你干掉了他,其实他不是

防卫过当是20岁的青年要用拳头打死你,你把他打到毫无还手之力之后还不放过他,把他打死

(3) 说通俗点,假想防卫是神经质人的行为,

总以为别人会伤害他,其实不然,

过当,刚却需要防卫,但是下手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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