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的具体案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 金龙防身

(1) 昆山事件2113中,于某就属于无限防卫权。

2018年5261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4102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1653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参考资料:人民网--当事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2) 2009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邓玉娇2113刺死5261官员案”庭审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进4102行。上午11时,合1653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在16日的庭审中,邓玉娇辩护律师主要围绕无限防卫权展开。2009年5月31日,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庭审中,控方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邓玉娇的辩护律师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他们依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认为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什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众所周知的经典案例

(1) 看案例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李琳萍

案例:

某日深夜,无业青年王某跟随独自走路回家的女青年李某至偏僻无人处,顿生恶念,逼迫李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假装顺从,乘王某放松警惕时,从包里拔出电击器,将王某电倒在地。李某见到王某在地上挣扎着爬起来,李某担心王某再施暴,遂拿电击器对着王某胸口又电击了一次。李某见王某不动了,才慌忙跑离现场。第二天,王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那么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分析:

首先,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

3、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行为4、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防卫过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1、防卫过当的客体,须是对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的主体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下列哪一行为属于防卫过当a小赵用水果刀将进入家中的盗窃小偷乱刀刺成重伤b冯

(1) 小赵用水果刀将进入家中的盗窃小偷乱刀刺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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