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不是很懂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 金龙防身

(1) 今日说法节目有类似讨论,大概意思是,李某行凶抢劫,王某反抗,夺下镰刀,此时定性为正当防卫,还要看此时李某是否还有继续行凶行为,是否还对王某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如果此时李某已经被制服,而王某将其砍死,这就是防卫过当,要担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此时李某还在行凶对王某继续造成生命威胁,而此时王某用抢夺下的镰刀砍死李某,还属于正当防卫!

(2) 哥们,这个题目我觉得也是防卫过当。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你给的这个例子是抢劫,比如说,是A和B两个人,A拿起刀想要把B杀死,反到被B夺下刀杀了。这里面就没法确定什么才算是正在进行时,难道说正在杀人时,什么时候才算是正在杀人时呢,难道刀已经砍到脖子,此时此刻才算是正在发生的动作吗?刀都砍到脖子上了,B还怎么正当防卫呢?不死就不错了。对吧?这个时候就是去了正当防卫的意义了。题干中,王某夺下镰刀就可以了,没必要将人家杀死啊,所以我认为算是防卫过当。

(3) 这要看王某在警方做问询笔录时是怎么说的。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判多少年有赔偿金没?

(1)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

应考虑以下情节:

1、过当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2、防卫动机。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3、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

4、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匪徒入室抢劫,屋主与其反抗,将其打死算防卫过当么

(1)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1653,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

刑法规定,对正在抢劫(不区分情节)的犯罪分子实施正当防卫,致其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要注意法条中说的是正在实施的抢劫。“正在实施”!!!!

这里存在防卫时间的问题。如果抢劫犯已被制服,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对其实施“防卫”的话则属于故意犯罪而不是正当防卫,故意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补充:“在搏斗时候生死攸关,已经杀红眼了,虽说匪徒已经无反抗能力,但一时错手将其打死了”。

如果是明确匪徒已经是丧失了反抗能力(如投降、被打趴下、被打晕)的时候仍然对其实施“防卫”则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的,需要付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 不是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无过当防卫权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 如对方被警方认定为抢劫的话,那属正当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 是不是正当防卫,应看在实施防卫的具体过程中,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该不明身份人,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对屋主构不成生命危险了,还被打死了,那就不是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了。反之,就是正当防卫啊。应该分解到具体的动作过程中讨论。

(5) 如果是抢劫,那就没有防卫过当而言了,因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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