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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女人打男人,男人还手属于正当防卫吗?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法律上也没规定女人就可以打男人。所以,女人打男人时,出于自身安全,进行自我保护亦不违法。(2)属于正当防卫(3)殴打他人的不分男女,还手也不分男女。但是否正当防卫,就得...

(1) 法律上也没规定女人就可以打男人。所以,女人打男人时,出于自身安全,进行自我保护亦不违法。

(2) 属于正当防卫

(3) 殴打他人的不分男女,还手也不分男女。

但是否正当防卫,就得看具体事实了。 对紧急避险能够再进行正当防卫吗?

(1) 【案情】李某绑架了王某的儿子,要求王某去抢劫银行的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王某担心儿子生命安全,遂来到附近银行抢劫。结果,银行职员曹某等奋起反抗,将王某打成重伤。王某抢劫失败后,李某杀害了王某的儿子。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曹某奋起反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王某因受李某的胁迫而去实施抢劫,王某是胁从犯,与李某构成共犯,所以是抢劫罪。曹某面对王某的不法侵害,将王某打成重伤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曹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与曹某的行为都属于紧急避险。理由是王某儿子被绑架,他已经没有意识自由了,不属于胁从犯,是紧急避险。曹某的反击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的危险所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和曹某的行为都属于紧急避险,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不是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迫参与共同犯罪,但行为人仍然具有独立的意识自由。但是在本案这种情况下,王某儿子被绑架,王某确实没有办法,他已经没有选择的权利,没有意识自由,共同犯罪的核心要求是双方有一致的意识表达,而表达的前提是要有意识自由,但是王某没有。

再者,本案中王某不可能与李某成为共犯,李某威逼王某去抢劫银行的行为本身不成立教唆犯,而是抢劫罪的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是利用他人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目的。李某利用威逼王某来实现王某成为自己的工具,从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李某是间接正犯。所以王某的抢劫银行的行为就相当于是李某亲自实施的,李某绑架是手段,抢劫是目的,而绑架与抢劫之间是牵连的关系,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李某按绑架罪处理。所以王某与李某不是共犯,王某也不是胁从犯。

第二,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存在现实的危险、对象是针对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观上迫不得已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王某面临其子随时可能被李某杀害的危险,王某为了避险自己的儿子被李某杀害,选择不得已损害另一方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银行的利益及银行职员人身安全的利益。王某并没有把银行职员打死打伤,所以王某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成立紧急避险。

再者,由于王某缺乏共犯意识,迫不得已实施抢劫犯罪的行为,他不能与李某构成抢劫银行的共犯,所以王某的行为仅成立紧急避险。第三,曹某的行为也成立紧急避险。曹某作为该银行的职员,在面对任何人抢劫银行的时候都是有权利进行反击的。曹某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对于合法的行为却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面对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然而上面笔者已经说明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很显然,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行为,所以曹某不能对王某的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实施正当防卫,那么曹某奋起反击的行为反而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并不是这样,虽然曹某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并不意味着曹某把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事实上,曹某反击行为属于对李某所制造出来的不法侵害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对象不一定是不法侵害,只要是正在进行的危险即可,所以曹某的行为也成立紧急避险。综上所述,王某和曹某的行为都成立紧急避险。对于紧急避险还可以再进行紧急避险。

对精神病患者能实行正当防卫吗?

(1)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是随时可以任意行使的。如果行使不当,或者滥用这种权利,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社会,构成犯罪。因此,进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犯,执法人员依法拘捕人犯,人犯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受到侵害”而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错的,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例如,狗要咬人,如果是野狗,可直接打死,不损害任何人的财产利益,如果是别人养的,打死就是紧急避险,即为了较大利益,牺牲较小利益也不承担责任.都不是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即"先下手为强"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防卫挑拨即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防卫挑拨是利用正当防卫实行自己预谋的犯罪,应按故意犯罪论处。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打架、结伙斗殴、聚众械斗等行为。互相斗殴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各有不同,可以表现为两人或多人撕打,也可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结伙斗殴,还可表现为持械聚众斗殴。引起互相斗殴的原因多种多样,危害结果也各有不同。不论何种情况的斗殴,彼此都有殴击或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主观上都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下手先后又难以证实,往往难分是非曲直,因而双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属于不法与不法的关系,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危害的,都要负法律责任。但互相斗殴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确实不愿再打,并且已经停止了自己的殴打行为,离开了现场,而另一方仍不罢休,继续殴打对方,这时,继续殴打的一方就成为不法侵害者,应允许已经停止殴打的一方实行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

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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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广州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