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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是采用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行为无价值论是以周光权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的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有防卫认识,偶然防卫无防卫认识,那就不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的观点,成...

(1) 行为无价值论是以周光权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的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有防卫认识,偶然防卫无防卫认识,那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的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认识,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这两个理念的争论在内地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定论。

实践中,法律上没有偶然防卫的概念,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刑法》[1]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正当防卫致人伤亡也要上法庭接受审判?

(1) 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1、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起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时就需要法庭对事实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2、属于防卫过当,检察院以相应的过失罪起诉。(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时也需要法庭对事实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法庭作出最终的判决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只有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他才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时就不会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2)这里存在多种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在法庭接受审判必须先由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会以具体的罪名起诉,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

1、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起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时就需要法庭对事实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2、属于防卫过当,检察院以相应的过失罪起诉。(即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时也需要法庭对事实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法庭作出最终的判决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只有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他才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时就不会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3) 正当防卫致人伤亡也要上法庭接受审判,这是防卫过当造成的。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 那可能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了,简称防卫5261过限,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详见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 因为只有法庭才有权利认定你是不是正当防卫,其他人或机关没这个资格认定。

如果认定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不是正当防卫,就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判刑了。

请问,防卫过当导致对方受重伤应受什么法律责任

(1) 你好,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过当还要看具体情节加以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五)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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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龙防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