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楼上的不是读法的人吧,一看你的答案就知道你不懂法。
“,所以即使其行动是正当防卫,但其主观意识还是有伤害他人动机的,必然是防卫过当。 ”所有的正当防卫都是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或者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你不知道?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的程度而不是防卫的主观。
不知道,我教教你,刑事上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从而阻止不法侵害继续发生的行为。理论一点就是刑法20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条已经很清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个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对人的身体进行损害的,除了过失和意外事件,就只有故意。防卫人主观上就是想通过伤害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主观上能说没有伤人的故意?
只不过刑法为了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作斗争,所以才认定这种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不属于犯罪。
只有当防卫行为的程度大于所受的人身危险性的时候才会构成防卫过当,举个简单的例子:某甲用脚踢某乙的腿,某乙用刀把某甲给“防卫”了,造成某甲受轻伤以上。这个时候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
“说实话,在我国只要将人杀死,很少有判正当防卫的,不管用什么方法,90%都是过当,”
谁告诉你的90%的比例的?
凡是符合刑法20条第三款规定的: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时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是否带枪、带刀与是否正当防卫无关。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带刀、枪并不能说明主观上是否有杀人的故意,而是构成其他的犯罪或违法。带刀的属于管制刀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带枪的属于违反刑法,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但是前提必须是杀人行为正在进行,且没有挑拨防卫。
如果仅仅是想伤害你,行为并没有危及到你的生命,那么你不能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进行防卫。如果实施了所谓的防卫则定防卫过当,涉嫌故意犯罪。
如果是防卫挑拨,也就是你先去挑拨别人,然后让别人来杀你,你采取防卫将人杀死。这个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犯罪。
(2) 正当防卫
(3) 说实话,在我国只要将人杀死,很少有判正当防卫的,不管用什么方法,90%都是过当,这也是出于多种考虑,如果正当防卫管理松散,谋杀案件必然增多,所以法院在审理方位案件的时候都会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人会随身携带刀枪么?不是“出生入死”的人,不会那样,一定也不是什么“好鸟”,所谓苍蝇找臭肉,也就是这样了,这种人既然已经随身携带武器,自然也做好了被人杀死或者杀死人的准备,也就具备了主观伤害别人的意念,所以即使其行动是正当防卫,但其主观意识还是有伤害他人动机的,必然是防卫过当。
(4) 我觉得防卫过当有点牵强了,但也不算是预谋杀人。请问你哪来的枪哦,你要不是配枪人员有枪就算犯罪了,也不能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还有你开始就知道他可能危及你的生命了,你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避免,比如报案等啊
自我防卫误伤别人只是外伤该付法律责任吗
(1) 既然她打过你那你也可以验伤,还有她在你家而不是你去她家这也是论事点。没道理你要砍她还要当这你妈的面,你应该是在一个没人看到的角落下手。你可以回一下引起这个情况的诱发事件是什么。可以根据当时的环境来找证人。还有周围邻居也可以为你的和她的为人以及性格做论述,这都是对你有利的论点。同样她也没有证据告你故意伤害,警察不会只听她的一面之词,你甚至可以反逻辑说:你说我故意伤害我也可以说她这是自己拿我家刀划的来讹诈,你有证据吗。很可能算民事纠纷赔钱了事。 (2) 但是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3) 你好,如你所言全部属实的话,应当是正当防卫;
针对暴力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你的行为仅造成轻微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他是咎由自取。以下为法律依据,
刑法
(4) 自卫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法律认为自卫中武力的程度必须为自卫者意图抗击加害行为的武力程度具有合理对等关系,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即单纯的身体伤害的威胁,只能以非致命的武力(Non-deadly force)进行自卫;对于对方的致命打击,即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可以以致命的武力(Deadly force)进行自卫。但是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却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因这种自卫超出了合理的武力限度。所以你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5) 一般是没有责任的。要看具体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分析。
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对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除了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其它权利所实施的紧急避险之外,其余的紧急避险行为也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刑法中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其主要作用同正当防卫一样,其主要意义在于区分罪与非罪问题。
在民法中,虽然对紧急避险的行为的规定比正当防卫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因为它毕定涉及到第三人的责任问题,但也只是从行为人免责或是从避险过当的责任角度来规定的,并未规定如何对行为人因此行为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补救措施及表彰办法。由此可见,如果仅仅停留在紧急避险上,而不将其行为入纳入到见义勇为行为中,是不利于鼓励和弘扬人们去实施义勇为行为的。
因此,仍有必要将符合见义勇为的紧急避险行为纳入到见义勇为行为中去。做法仍然是同上面所说的一样,有关部门尤其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某些紧急避险行为同时也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建议有关部门按见义勇为行为来对待,对行为人予以表彰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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