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限度条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3、不法侵害的权益。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后果非常不一样。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为刑法所不容。
(2) 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
(3) 区分在于,防卫的时候,危害行为是在进行还是已经进行完毕不会再发生危害结果!
不过对于有些严重的危害行为如杀人等,有所谓的“无限防卫权”,怎么行使防卫都不过当!
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防卫过当要承担适当责任
(4) 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服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处罚。
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责任。
(1)必如A被小偷“光顾”,A在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掏出刀子,B拿棍子将其制服,制服过程中把刀打掉轻伤,属于正当防卫,不服刑责。
(2)制止过程中无力反抗的情况下打成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打的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是要服刑责的,可以减轻,也可以免于处罚。
(5) 下面的解释来自于柏浪涛博士的刑法攻略,希望能够帮助你: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有5个,违反这5个可成立防卫过当
1、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
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与应用
(1)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应对案件、处罚方式和判定过程都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中仅阐述正当防卫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未对正当防卫做概念上的定义。而刑法中除相应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比民法上解释的更细节。
2、执法实施的过程当中应对案件不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更多涉及民事侵权案件,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多为犯罪刑事案件。
3、执法实施过程当中若判定不属于正当防卫,处罚方式不同。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多以经济补偿的形式为准,通过补偿将事态恢复至未被侵害时。
若刑法判定不属于正当防卫,刑法大多以维护治安和社会秩序为主,刑事责任一般多以刑事惩罚为主,而且惩罚较为严格。
4、防卫判定过程不同。
刑法中判定是否为正当防卫是需要国家机关判定,整个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精力等,各类成本非常高,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公民行使防卫权就可以解决大量民事纠纷,增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 行使防卫权利的行为人,由于其实施防卫时的环境要素有所差别,单一的法律无法较为全面的判定行为人的动机性。因此需要根据动机判断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针对防卫人保障资金及财务权益方面,且上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会划归给民事侵权行为。
针对攻击性和伤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时,防卫人的防卫可能对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这时就需要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防卫目的的不同,对法律的认定和使用会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2) 我国刑法第20条和《民法通则》第128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两部法律就正当防卫的相关的规定中,虽然很多联系也存在着很多区别,因此,加强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应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不同构成要求
正当防卫对人们的切身利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掌握合适的防卫限度,加强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适用性研究,加强正当防卫在二者的区别应用,就必须加强其在不同法上的构成要求差别分析。
(一)防卫动机不同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目的规定在刑法第20条第1款中,但民法通则第128条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民法上,采取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民事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本身的攻击性、杀伤力等较之于犯罪行为要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较小,尤其是财产损害。民法上应把防卫动机限定在“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为目的”,重点强调可保护的个人利益。
(二)防卫起因不同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着一般性概括,主要是一般违法行为在内的比较广义的不法侵害。相比而言,民法上,正当防卫发生最主要的起因是民事侵权行为,关于这两部法律在正当防卫起因上的描述,在一般情况下,不太容易分别从民法和刑法上进行严格的起因界定。一般都会将这些放置于一些特定的案件背景中,既能够合理将防卫起因做出科学的分析,又能够满足案件判断的需求,这种需要的满足一段都是通过刑法的功能和方式的调整而达到。同时,由于民法对正当防卫有着比严格的规定,其在民法上的授权性质和一些私法的调整方式,要坚持公正公平,谨慎,不得滥用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的原因做出公正严肃的界定。
(三)防卫时机不同
民法和刑法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上也各自有不同的要求规范,民法中认为,实施防卫行为是被迫的,只要有机会或者是有可能不要防卫行为将侵害行为制止,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当遇到犯罪行为时候,那么主要是应用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没有具体的防卫时机限制,防卫行为更需要具有一定紧急性,如此,可以将遭受的伤害尽力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伤害的程度。
(四)防卫限度不同
防卫限度上具有区别性,这是民法和刑法进行正当防卫判别确定的基础和关键。在刑法上,一般有“必要限度”和“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部分构成。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第128条对正当范围的限度则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必要的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以很明确的看出,两种法律在正当防卫的限度上都有着各自的侧重点,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刑法中,对防卫人的要求已经宽松了一些,并含有要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意思,但是,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得知,公民的防卫行为将受到一定的限度,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对而言,民法对防卫行为的控制更为精细严谨,这也是民法重视补偿性,重视权利恢复的特点而决定的。
三、民法和刑法中防卫过当的几种关系分析
(一)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其行为限度能够符合民法规范要求的防卫行为,那么便一定能够符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要求。如此,在进行此种类型的正当防卫过程中,不会产生违反法律,危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适性,是一种十分正当的行为如此,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实施防卫时候经常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因此造成了一些不应该有的伤害,这种情况下,一般如果没有严重超过限度,造成的伤害也不是十分严重,那么这种防卫行为从民法的角度而言,是防卫过当,视为侵权行为,一般追究民事责任,并没有构成犯罪,因此,不用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其防卫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种防卫行为一定程度上而言,既触犯了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刑法中的各种规定,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伤害严重,既不能轻易判为民事中的正当防卫,侵权行为,也不能单一的说是犯罪行为,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要从刑法上防卫过当的规定追求刑事责任,又要从民法的规定中,追究其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如何界定?
(1) 如果刀还在乙、丙身上,那甲是过当防卫,因为撞死人。
如果刀丢了,那就麻烦了,警察没看到,也没证据,甲就是故意伤害罪!
如果乙和丙跟某些人有特殊利益关系,那么甲的事可能会发展出各种各样的罪名,然后被判无期或死刑! (2)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b、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
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单纯从罪名分析的话,故意伤害的主观是要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正当防卫的主观是不要对方伤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意伤害的客观是必然造成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正当防卫客观上可能出现对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另外故意伤害不存在时间条件的界定,只对主客观有要求。而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存在受到不法侵害这个时间条件,并且不法侵害这个条件需要在进行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经过去,正当防卫就已经结束,但是依然造成对方合法权益损害,这时要判断是客观原因造成还是主观原因,如果主观原因那么就由正当防卫转变到故意伤害,如果是客观原因,那么是正当防卫转变防卫过当。
另,故意伤害未遂在这里不讨论,因为故意伤害未遂,一般属于追究类而不是直接类罪名。而故意伤害未遂的主要条件是 客观上因为某些原因停止伤害行为。
(3) 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故意伤害.
1.因为甲将乙撞到,并不是发生在暴力威胁的发生时,同时甲并没有想用撞到乙的方法来抢回自己的财物.
2.甲主观上并没有打算去撞乙和丙.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
发生撞车事件,是因为乙突然转向,而甲无法及时刹车,因此,发生撞车事件,完全在甲的意料和可意料中,我认为是意外事件.
(4) (前两天有这样一个个案,最后甲被判无罪)
首先,甲无主观故意,不属于故意伤害,但由于不是在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时开始的防卫,也不算正当防卫.
但我国法律有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关条款,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虽然过失制人死亡,但仍可以免于负法律责任.
(5) 法律上正当防卫的概念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权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因此,财产的侵害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理由。
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
1不乏侵害的存在。
2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防卫。
4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所以甲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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