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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的具体案例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昆山事件2113中,于某就属于无限防卫权。2018年5261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4102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1653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

(1) 昆山事件2113中,于某就属于无限防卫权。

2018年5261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4102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1653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参考资料:人民网--当事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2) 2009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邓玉娇2113刺死5261官员案”庭审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进4102行。上午11时,合1653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在16日的庭审中,邓玉娇辩护律师主要围绕无限防卫权展开。2009年5月31日,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庭审中,控方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邓玉娇的辩护律师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他们依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认为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一个女孩还没到17岁被一个流氓占有了,女孩父亲为什么把流氓男孩快要打残了啊

(1) 当你成为一个父亲就知道了,自己辛辛苦苦养的小白菜还没变成大白菜就被猪拱了,没有一个父亲不生气的,而且才17岁不到,这社会就是这样了,看不到一点希望却每天麻木的活着,也许只有那些小年轻们才能找到自我吧,那么开心,,,,这事情我觉得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有一个前提,如果那男孩不靠任何人的帮助,能把女孩和可能有的孩子养活,就是暂时贫困,那也没什么,因为那基本可以称为一个男人了,但是,可能吗?人会变,特别是什么都只懂一点,却什么都不太懂的孩子,觉得自己努力奋斗就可以,说什么不死终会出头,我只能说,呵呵,这社会不是那个敢拿命赌就能闯出一片天的时代了,太年轻,许多孩子就是不服气我们说的这些,但是和孩子争辩有什么用呢,等他们长大,进了社会这个大染缸就会知道,以前说的一切都是放屁了,没有进社会的人永远只停留在别人所说的社会里面,自己出来看看才会懂什么叫社会

(3) 肯定这个流氓男孩出言不顺而伤害了女孩的父亲吧!

(4) 女孩父亲打伤流氓的原因是此前他女儿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是保护他人正当防卫。

(5) 应该杀了喂猪啊! 我国的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什么

(1)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1、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其客观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其造成的一定损害是刑法所允许的,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主观上虽然是有意识地进行防卫的,但完全没有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有益于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社会的赞誉。

(3)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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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龙防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