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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与应用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应对案件、处罚方式和判定过程都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中仅阐述正当防卫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未对正当防卫做概...

(1)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应对案件、处罚方式和判定过程都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中仅阐述正当防卫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未对正当防卫做概念上的定义。而刑法中除相应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比民法上解释的更细节。

2、执法实施的过程当中应对案件不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更多涉及民事侵权案件,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多为犯罪刑事案件。

3、执法实施过程当中若判定不属于正当防卫,处罚方式不同。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多以经济补偿的形式为准,通过补偿将事态恢复至未被侵害时。

若刑法判定不属于正当防卫,刑法大多以维护治安和社会秩序为主,刑事责任一般多以刑事惩罚为主,而且惩罚较为严格。

4、防卫判定过程不同。

刑法中判定是否为正当防卫是需要国家机关判定,整个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精力等,各类成本非常高,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公民行使防卫权就可以解决大量民事纠纷,增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 行使防卫权利的行为人,由于其实施防卫时的环境要素有所差别,单一的法律无法较为全面的判定行为人的动机性。因此需要根据动机判断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针对防卫人保障资金及财务权益方面,且上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会划归给民事侵权行为。

针对攻击性和伤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时,防卫人的防卫可能对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这时就需要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防卫目的的不同,对法律的认定和使用会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2) 我国刑法第20条和《民法通则》第128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两部法律就正当防卫的相关的规定中,虽然很多联系也存在着很多区别,因此,加强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应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不同构成要求

正当防卫对人们的切身利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掌握合适的防卫限度,加强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适用性研究,加强正当防卫在二者的区别应用,就必须加强其在不同法上的构成要求差别分析。

(一)防卫动机不同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目的规定在刑法第20条第1款中,但民法通则第128条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民法上,采取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民事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本身的攻击性、杀伤力等较之于犯罪行为要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较小,尤其是财产损害。民法上应把防卫动机限定在“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为目的”,重点强调可保护的个人利益。

(二)防卫起因不同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着一般性概括,主要是一般违法行为在内的比较广义的不法侵害。相比而言,民法上,正当防卫发生最主要的起因是民事侵权行为,关于这两部法律在正当防卫起因上的描述,在一般情况下,不太容易分别从民法和刑法上进行严格的起因界定。一般都会将这些放置于一些特定的案件背景中,既能够合理将防卫起因做出科学的分析,又能够满足案件判断的需求,这种需要的满足一段都是通过刑法的功能和方式的调整而达到。同时,由于民法对正当防卫有着比严格的规定,其在民法上的授权性质和一些私法的调整方式,要坚持公正公平,谨慎,不得滥用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的原因做出公正严肃的界定。

(三)防卫时机不同

民法和刑法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上也各自有不同的要求规范,民法中认为,实施防卫行为是被迫的,只要有机会或者是有可能不要防卫行为将侵害行为制止,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当遇到犯罪行为时候,那么主要是应用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没有具体的防卫时机限制,防卫行为更需要具有一定紧急性,如此,可以将遭受的伤害尽力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伤害的程度。

(四)防卫限度不同

防卫限度上具有区别性,这是民法和刑法进行正当防卫判别确定的基础和关键。在刑法上,一般有“必要限度”和“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部分构成。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第128条对正当范围的限度则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必要的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以很明确的看出,两种法律在正当防卫的限度上都有着各自的侧重点,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刑法中,对防卫人的要求已经宽松了一些,并含有要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意思,但是,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得知,公民的防卫行为将受到一定的限度,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对而言,民法对防卫行为的控制更为精细严谨,这也是民法重视补偿性,重视权利恢复的特点而决定的。

三、民法和刑法中防卫过当的几种关系分析

(一)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其行为限度能够符合民法规范要求的防卫行为,那么便一定能够符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要求。如此,在进行此种类型的正当防卫过程中,不会产生违反法律,危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适性,是一种十分正当的行为如此,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实施防卫时候经常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因此造成了一些不应该有的伤害,这种情况下,一般如果没有严重超过限度,造成的伤害也不是十分严重,那么这种防卫行为从民法的角度而言,是防卫过当,视为侵权行为,一般追究民事责任,并没有构成犯罪,因此,不用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其防卫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种防卫行为一定程度上而言,既触犯了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刑法中的各种规定,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伤害严重,既不能轻易判为民事中的正当防卫,侵权行为,也不能单一的说是犯罪行为,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要从刑法上防卫过当的规定追求刑事责任,又要从民法的规定中,追究其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区别,假想防卫怎么认定

(1) 一、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区别: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该行为虽然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但是缺乏违法性,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而假想防卫所针对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无辜的,这种行为具备违法性的特征,是不合法的。这也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

2、从社会价值层面上讲,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整体价值标准。

二、假想防卫的认定:

1、行为人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假想了不法侵害存在的前提下,才随之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反击”行为,其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因种种原因而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这是一种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防卫意图不仅是决定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必备条件。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但这种防卫意图是来源于其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以这种防卫意图的产生也依赖于其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2) 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是比较容易区分的,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所以说正当防卫是正在进行时,而假想是认为的,并没有发生的危险来采取的防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 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向的区别:首先,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其次,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1.概念不同: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3.实施的对象不同:直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若是为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

4.实施的条件不同:实施紧急避险是不得不为之,且要保护的权益必须要大于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否则避险就没有意义。正当防卫没有此要求。实施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是任何人都有的权利。

(4) 两者的联系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

第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 主要有以下几点:

危害的来源不同

针对对于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可以适用,但对于自然的灾害来讲只能适用的是紧急避险。比如:开车在盘山公路上行驶,为了躲避掉落的石块而转向撞在了旁边的路边杆就构成紧急避险。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这一点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主要的区别。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换而言之正当防卫即谁打我我打谁,但紧急避险是谁打我我打不过只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但正当防卫并无此项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比如无限防卫权,哪怕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超过了必要限度仍然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超过的话则构成了避险过当。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对防卫人无特殊要求,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例如军人、医生、护士、消防员等。

二者的共同点: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均是基于防卫的意识并非犯罪和违法的意识;成立的前提均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合法的权益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在限度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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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龙防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