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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的朋友进来看下,关于防卫过当的事情。

来源:http://www.yungou668.com/ 发布时间:2020-07-16热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很明显,你提出的三种情况,是在犯罪嫌疑人正在行凶、杀人,严重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为了保护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表彰为见义勇为。

界定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正在用刀捅人,受害人已经受轻伤,已经形成了不法侵害的事实,当然,重伤和死亡更是不法侵害的事实了。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受害人受了轻伤、重伤、死亡后,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侵害,这时再伤害犯罪嫌疑人,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如果犯罪嫌疑人还在继续行凶,这时采取伤害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来制止不法侵害就属于正当防卫。

3.必须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点,法律界本身就有争议,这个限度很难掌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止不法侵害好多情况都是在千钧一发的时候,不可能在那千钧一发之际还用电脑来分析一下还击的力度吧,不过新刑法在老刑法的基础上也作了修改,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 1、理论上是正当防卫

2、同1

3、防卫过当

4、仅供参考

(4) 1和3,可能会属于正当防卫,

2,有故意伤害主人死亡的嫌疑。

(5) 这件案子个人觉得不属于故意伤害,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所以这种情况下将其制服甚至致死,属于无限正当防卫范畴,构成正当防卫。另一个,已经拿刀捅人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辨别到底应当采用何种防卫方式更为恰当,为防止受害的进一步加剧,将嫌疑人致伤致死是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的。 被人打再还击是防卫过当吗?

(1) 你们把不敌逃走的歹徒追回打成重伤,不属于正当防卫,更谈不上防卫过当了,这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形,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医药费可以由你方与指使者按一定比例分担。

(2) 你们这个是故意伤害了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案例:三亚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和妻子孙某等人在三亚市某工地吃饭,同工地的容某、周某烈、周某明、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某和妻子吃完饭后,继续到建筑工地加班。当晚22时许,容某、周某烈和纪某练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

在经过工地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趁着酒劲对其言语调戏。从不远处过来的陈某某见状让容某等人离开,此时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孙某大腿并问陈某某是不是想打架,随后双方发生争吵。

周某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某某,容某和纪某练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接着又捡起钢管追打陈某某。陈某某在被围殴的过程中, 其妻子倒地,陈某某半蹲着用一只手护住妻子,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刺中容某腿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另外2人受伤。

法院认为陈某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在其防卫中孤身一人,且面对的是三名手持足以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器械之人,其是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侵害下,采取防卫。

造成一名侵害人死亡、两名受伤的结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对精神病人的正当防卫问题

(1) 是正当防卫,理由是:

一、正当防卫的开始,与犯罪的着手无关,而与攻击开始有关,现在的攻击即违法攻击即现在的危险性,是对被攻击人来说的,无论攻击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无责任能力人的自发的攻击,皆与正当防卫的可否无关.“现在的危险”要具有现实性,但是对于现在不防卫,以后就不能防卫的情况,可以正当防卫.其实这也是有紧迫性的情况.对于攻击没有故意或过失支配情况下,可能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又分为有责和无责。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野生动物对人进行攻击的时候,对其进行防卫不存在是否正当的问题。

二、 而紧急避险,只需要对现在的危难即可,故意过失更不需要讨论,而且是对第三者的损害行为。由于紧急避险的特点之一,就是所损害的是与侵袭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攻击行为而做的对抗,即正当防卫。转嫁与第三人的,为紧急避险;

三、 对一个行为难以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时,如果行为能够阻止侵害而不是转嫁侵害,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2) 正当防卫请不要按照法律字眼来理解,其实在我们国家,这种情况很多,但是被认做是正当防卫的很少,多数会以故意伤害来定罪;因为我国立法执法,不以谁先动手来定侵害人和受害人,而是以谁伤的重来定的

所以无论他是不是精神病,无论他是不是先侵害你,只要他伤得比你重,你就是故意伤害,所以你只能制止他的不法侵害,而不能伤他

(3) 案情:李某是个体经营者,某日前往一乡镇采石场洽谈业务,来到厂门口正准备进入,刘某(系精神病患者且与李某并不相识)手持一把菜刀走到李某旁边问:“你是不是石场的老板?”李某说:“我不是。”“我看你就是”,刘某一边说一边举起手中菜刀向李某砍去,李某躲开刘某的刀,向远处跑去。路上顺手捡起一根木棍打落了刘某的菜刀,刘某冲上前与李某厮打到一块。慌乱之中,当刘某准备去捡刀时,李某抢在刘前面把刀捡起来,朝刘背后砍了两刀,后两人被赶到的警察控制。经法医鉴定,刘某被李某砍为轻伤。

分歧意见:对本案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打落刘某的刀后,刘某对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李某不能持刀去对已失去凶器的刘某实施防卫,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从其捡刀对刘某后背砍两刀的主观故意看,李某有伤害刘某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遭到刘某持刀追砍的情况下,李某出于自己生命受到威胁夺刀反抗自卫砍伤刘某,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不受侵害,并且有效阻止刘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当时的情况决定了李某无条件去考虑其他防卫方法,因此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刘某轻伤,但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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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广州金龙